作者: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
【案件回放】
2008年12月,被告人颜某接受王某(另案处理)的委托,与被告人闫某一起租赁房屋,开设C游戏工作室,在网上开设赌场,代理运行某赌博网。由被告人颜某担任经理,负责某赌博网站的运行和日常管理;被告人闫某担任财务,负责与王某进行资金对账、转账汇款、租赁房屋、办理公司上网线路、招聘人员等事务;被告人杜某负责万博网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器维护,还负责对其他赌博网站进行黑客攻击;其余被告人中,林某负责对被告人程某、胡某等9人进行管理、考勤及技术培训。2009 年5月至2010年5月期间,被告人林某、等人,在C游戏工作室运行的某赌博网站上,采取陪打麻将、斗地主等赌博方式,以积分为赌注,分成两班,全天24小时与王某、盛某(另案处理)等人发展的某赌博网站一级、二级代理商的注册赌客进行赌博,某赌博网站每场自动扣除赢家4%积分获取非法利益。在C游戏工作室工作期间,被告人颜某除领取工资外,还从C游戏工作室每月盈利中按比例提成,共计获取工资及提成90000余元。闫某、杜某、林某分别获取40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工资及奖金,未有利润提成。
某法院经审理判决,以开设赌场罪,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;判处闫某犯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10000元;判处杜某犯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。林某被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,且并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。
【瀛台律师论法】
被告人以建立C游戏工作室作为赌博网站运行网点,颜某作为C游戏工作室的经理,实际管理了赌博网站的日常运行,领取工资并有利润提成,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,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。被告人闫某与被告人林某对C游戏工作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管理,虽只领取工资及奖金无利润分成,但具有开设游戏工作室为名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,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,已构成开设赌场罪。被告人杜某明知某网站是赌博网站,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,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。
其中,颜某负责某赌博网站的运行及日常管理,闫某负责C游戏工作室的财务和后勤工作,杜某负责技术支持和服务器维护以及对其他赌博网站进行黑客攻击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,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;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应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【瀛台律师提醒】
以开设游戏工作室为名,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,按照《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。